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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影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负

发布时间:2010-05-19 00:00:00    点击: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得,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其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其公式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如有未分配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97]71号)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时其股权转让价包含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且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这两个规定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有未分配的利润,其转让方与受让方会因对税后利润处理方式不同而产生较大的纳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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