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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7-22 00:00:00    点击: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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