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阅读内容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 |
最新推荐
本月排行TOP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