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着力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力促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全市科学发展、跨越赶超,打造强市名城。日前,《张家口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出台,并已在全市科技工作大会上传达至各县区、各部门及相关企业、科研等单位。
该实施意见设立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重点就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投融资、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完善推进落实机制等方面提出详细具体的指导意见,为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政策保障。
一、加大对科技的投入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市、县(区)确保本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按法定比例增长。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各县(区)也要创造条件,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资金支持,不断提升全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确保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政府科技投入的管理。改革和优化政府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对科技项目及经费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实力与信誉评价机制及评审专家信誉评价制度,使政府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推动各级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全社会对科技的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以骨干重点企业为主导的科技投入机制,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投入要达到销售收入的1.5%左右,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当年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6%。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每年不少于5项,市财政视财力情况对重大科技专项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及市内企业列入国家和省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产业基础、有广阔市场前景、有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转化项目择优列入“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给予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的集中支持。鼓励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对企业以委托、合作、购买等方式取得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技术、专利,转化后成效显著的,经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项目投产之日3年内,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销售收入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科技研发费用管理。
三、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
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需求、研发投入、创新活动及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到2015年,全市各类企业研发机构达到50家以上,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从创新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张家口市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地方资金匹配。落实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国内、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及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对已认定的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给予重点支持。设立基地发展专项资金,对基地内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重大项目产业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促进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优先支持“4+3”产业企业申报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平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支持各类孵化器建设。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发展。对于投资新建孵化器场地、设施,从事孵化器经营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资助,用于支持孵化器运行和入孵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经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大力发展科技投融资
设立一定资金,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贴息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各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试点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发挥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作用,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六、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为创新型人才提供服务。鼓励外埠科技人员到张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开办企业实行零成本注册,对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积极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及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给予5-10万元的奖励。获奖的科技领军人才,优先被推荐评选为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或工作津贴。
七、完善推进落实机制
保证自主创新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科技投入、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县区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的考核监督与分类指导,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市直发改、财政、金融、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