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08年6月)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进一步加强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申报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
(三)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四)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完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五)具备对在孵企业进行资金扶植的孵化基金。(六)在孵企业达到20家以上。
(七)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能按规定
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八)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
标准。
第四条进入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办企业或初创期科技型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与技术服务。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第五条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期在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条申请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首先向省直有关管理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省科技厅颁发“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对认定的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河北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