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5月30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了该《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与老《办法》相比有哪些不同?对高新技术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近日,河北省科技厅厅长贾红星就大家所关注的这些话题接受了河北日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据了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上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为什么此次科技部要联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贾红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同时提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提出赋予了高新技术企业新的历史使命。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记者:目前省内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多少?这些企业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贾红星: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当时,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刚刚建立,一大批科技人员纷纷进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区外,2000年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十几年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取得了长足进展,对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截至2007年底,全省高新技术企业895家,高新技术产品1397项。2007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达到170家,形成了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2007年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390.2亿元,增长率23.5%,并且连续五年增长率超过20%。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
记者:与老《办法》相比,《认定办法》究竟“新”在哪里?
贾红星: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是《认定办法》的新特点。具体表现在:
(1)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认定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边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二是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认定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就使得《认定办法》在认定标准上更加准确规范,操作起来尺度一致,避免了认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记者:《认定办法》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红星:一是新的《认定办法》出台,标志着一个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代正式到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依据,不再是上世纪90年代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即以生产的产品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而是要看企业是否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是否形成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对于我省广大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将会在政策的导向下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用于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三是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工作,认定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步进行,减少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环节,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将有限的公共资源集中使用,真正做到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记者:《认定办法》的推出有什么重大意义?
贾红星: 《认定办法》的推出,是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必然要求。下一步,省科技厅将按照国家科技部要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我相信,通过新的《认定办法》,将会进一步激发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热情,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