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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2 00:00:00    点击:分享:

冀财税【2011】42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给予明确。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设置分10%和5%两个档次,具体为: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迪厅、高尔夫球,适用税率为10%;

二、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

三、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的娱乐业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以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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