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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7 00:00:00    点击:分享:

冀国税发[2009]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论所处区域,计税毛利率为3%。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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