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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2 00:00:00    点击:分享:

冀国税发[2006]2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报省局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所需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使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表1);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手续;

  3.县(区)、市两级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

  4.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6.自有资金证明。

  (二)新办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手续;

  3.县(区)、市两级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

  4.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6.自有资金证明;

  7.批准立项文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网上认证的扫描器具允许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仍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四、购买方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业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

  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开具、留存。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各市自行印制。

  七、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精神,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尤其对涉及到的新增业务及变化要做到准确掌握和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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