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国税税便函[2007]4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
针对各县(市)区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局研究并请示省局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在总局和省局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二)
一、需经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审批的减免税应采用什么程序?
1、纳税人在报送减免税申请时,预计年度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须按规定报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审批。
2、纳税人在报送减免税申请时,预计年度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减免税审批部门在接受企业申请后先进行一次性审批(资格审批),当企业预缴申报减免的应纳所得税超过100万元时,再报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审批。
二、农村信用社2007年是否执行减免税政策?
三、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的起始日期如何掌握?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凡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为生产经营之日的,可按照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执行,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未明确起始时间,可按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执行。
四、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期限如何掌握?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在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当年,可依法申请享受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政策。已进入获利年度后方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其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为自企业进入获利年度开始连续计算的剩余年度。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自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当年起,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不可以。
六、被查出的滞留票问题,所得税如何处理?
被查出的滞留发票,在调增了应税收入后,允许相应结转成本。涉及偷税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固定资产为自建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未取得发票,但已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该部分折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对自制自建固定资产使用的工程材料未取得发票的,允许暂估入帐,待取得发票后,按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及折旧。
八、纳税人接受实物投资,未取得发票,但已计入成本费用,该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折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入账成本。
投资者投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允许按照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九、防暑费、劳保费 凭什么票据扣除?
石国税发[2004]201号文件规定:“防暑费、劳保费两项支出,纳税人可以凭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据实扣除。” 此规定中的有效凭证仅指购买防暑、劳保用品实物取得的购货发票,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助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对待。
十、工业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交给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如何扣除?
对符合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其成员单位上交给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允许税前扣除,但不执行加扣50%的政策。集团公司向成员单位集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也不执行加扣50%的政策,其本身实际支出的超过向成员单位集中提取部分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加扣50%。
十一、法院判决债务方企业以资产偿还债权方债务,债权方企业取得的该项资产可否按判决书注明的资产价值入帐,计提折旧或计入成本?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6号令的规定,债务重组过程中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资产价值如果是公允价值,允许其作为资产入帐价值。
十二、票据入帐问题
1、假发票、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即使该货物交易行为是真实的,这类发票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石国税税便函[2005]3号第一条3款废止)
2、企业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后,凭开具方存根联复印件、付款凭证等可证明货物交易行为是真实的,允许税前扣除。
十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自2006年起,按当年全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石国税税便函[2005]1号第一条第1款废止)
十四、关于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政策问题
“两低原则”应该适用于每个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于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人而言,其每个成员单位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均应符合“两低原则”。
十五、企业为扩大影响、对外宣传商品(产品),委托网络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并负责定期维护、更新。其费用如何扣除?
建立网站,企业一次性支付给网络公司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日常维护费用可据实扣除。
十六、企业租赁部队或军队企业的房子作为经营场地,支付的租赁费凭什么票据扣除?
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支付租赁费,取得的由部队或军队企业开具的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除此之外,军队事业单位、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收取款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七、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
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 [2006] 37号)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这类纳税人按政策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清算后退回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在退回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十一款第二项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中提到的“向后结转3个纳税年度”,是指从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当年算起,还是从次年算起?
从次年算起。
十九、销售佣金如何扣除?
1、纳税人向境外支付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纳税人无论向境内还是境外支付的销售佣金,均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支付给单位的销售佣金有无比例限制?
支付给单位的销售佣金没有比例限制。
二十、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3】第0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属于税前扣除范围。
二十一、纳税人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十二、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做税种登记?是否还要监管其企业所得税涉税情况?
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机关不需要做所得税的税种登记,不需要进行监管。
二十三、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取消了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对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石国税发[2006]6号)文件提到的,如果企业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情况,是否还需填报附件五《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计算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是否还需要登记?
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不需要再报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计算明细表》,但是税源管理机关仍然需要按照要求设立和登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
二十四、化工企业生产用反应罐价值几万元,但因腐蚀严重只能使用几个月,可否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可不做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五、外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变更为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前,应进行所得税款清算。自变更之日起,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6]56号和国税函〔2006〕1043号的规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