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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6 00:00:00    点击:分享:

石地税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纳税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凡开发项目基建计划中列明为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的,预征率暂统一为1%,除此之外开发项目的预征率暂统一为0.5%。以前,各单位多征税款,不再退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预征依据为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收入。

  三、严格落实清算制度。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

  (一)开发项目竣工,并办理工程决算;

  (二)开发项目产品全部售完;

  (三)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清算;

  (四)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提交合法完整开发项目资料的。

  四、其他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函[2004]46号)的规定精神,加强部门配合和协作,积极探索委托房产、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堵塞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

  六、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各单位一是必须在5月底前,召集企业统一办理土地增值税政策辅导,及时修改、补充纳税辅导记录,部署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事项,切实把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到每一个企业。二是要结合本地实际,举行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学习政策、熟悉政策,正确掌握征收管理方法,为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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