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WAP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阅读内容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20 00:00:00    点击:分享: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内容
本月排行TO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