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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14 00:00:00    点击:分享:

财关税[2011]7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附件下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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