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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6 00:00:00    点击:分享:

石家庄市国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针对在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石国税税便函[2005]1号文件的规定,特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在上级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一、扣除类

1、关于工会经费的提取基数问题

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对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单位,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工会经费,凡不能开具收据的单位,可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提取工会经费并税前扣除。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问题

国税发[2000] 48号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其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为会计科目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

3、关于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费用的扣除问题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扣除。

车辆的使用者即租赁方发生的因使用车而产生的费用,如过路费和油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4、关于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栏为单位或个人,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据实扣除。

5、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问题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也不得以评估价计提折旧。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对自制、自建过程中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支出,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也不得以评估价计提折旧。

上级单位调拨分配的固定资产可以凭调拨单或分配表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6、关于银行贷款利息列支的几个问题

(1) 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调整问题。对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应在纳税人申报时,调整该项资本的原值并相应调减该资本当期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2) 企业计提的未付的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此规定,纳税人的利息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扣除。

7、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应列入发生当期的福利费,按福利费的有关规定扣除。

8、 关于纳税人年底发生的一些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扣除问题

纳税人年底发生的一些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应于年终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前补计,或调整该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在该年度扣除,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9、 工效挂钩企业经批准实际发放的工资用于医务室等福利人员的税前扣除问题

应将经批准实际发放的工资扣除福利人员工资后在税前扣除,福利人员工资按照福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临时工的用工时间问题

省局冀国税发[2000]103号文件中的第三条规定临时工用工时间满六个月。经请示,此条规定已废止,企业临时雇用人员均为临时工,不受时间限制。如雇用时间较短,其每月的工资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11、 关于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缴未缴税金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年度内应缴未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应在发生当期扣除,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际缴纳时再扣除。

12、 关于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中“固定资产”的界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中关于“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规定中的“固定资产”,是指2003年6月18日(国税发[2003]70号发文日期)以后纳税人尚未确定残值比例的固定资产。

13、 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问题

纳税人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收入类

1、 关于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冀国税函[2003]137号文件中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如大于亏损额,必须还原为税前利润后弥补亏损;如小于亏损额,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

其中的“亏损额”为不含投资收益的生产经营亏损额,与会计损益表中的亏损额不同。

三、优惠政策类

1、 关于新办劳服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的减免所得税时间界定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和财税字[2002]208号文件政策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免征所得税三年。

其中“当年”,应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取得劳服企业证书应和营业执照为同一年度,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为次年,则不能享受。

2、 信息业、软件业、技术服务业的界定问题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中对信息业解释为,“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中对技术服务业的解释为“是指专业技术服务业,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等。”

3、 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免的增值税额的处理问题

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无论是直接减免,还是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减免税额均应计入收到当期的“补贴收入”科目,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出口退税款不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其减免税审批问题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中规定,“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减免税期限暂批一年,等减免税第一年年度终了时,税务机关应对其实际营业额进行核查,以其实际营业额确定经营主业,并进一步确定其减免税资格和期限。

5、 对技术开发费中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的要求

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中需企业提供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经过省科委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以批复文件为准,如没有经过审核,则以企业自行制定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书为准。

四、税率

1、 关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确定问题

(1)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计算纳税时不能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

(2)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时可以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

五、征管类

1、 关于填制《纳税人弥补亏损登记台账》的问题

石国税发[2004]20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弥补亏损统计台账》由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和税政科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因弥补亏损项目已取消审批,税政科不需再进行该台账的登记工作,但应对税源管理科(税务所)的手工台账定期抽查,加强监督和管理。

2、 关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调整,是否按偷税处理?

国税函[1998]163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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