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 [2004] 1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4] 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 [2004] 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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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冀地税函 [2004] 1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4] 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 [2004] 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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