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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00:00:00    点击: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动漫产业发展的新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根据工作安排,2015年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

  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北区西北门,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企业认定)收,邮编100081),逾期不再受理。有关表格电子版可在文化部网站下载。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于年审合格且时间超过三年,即动漫企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具体制作事宜联系国家图书馆)。请各地文化部门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定,2015年9月30日前将初审后的年审材料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逾期不再受理。重点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更新工作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直接负责。

  请各地文化部门依托年审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填写《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后附),并汇总近年来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际发生进口金额及免税情况,与上述材料一并报送。

  联系人:文化产业司动漫处齐斌范洁

  010-5988250859881424

  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杨欣乔

  010-88544457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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